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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頂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關于
招標人(采購人)代表參與評標活動的
有關規定(試行)
為規范評標行為,確保評標活動的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平頂山市公開招標和政府采購項目評標委員會中的招標人(采購人)代表任職條件規定如下:
一、公開招標和政府采購項目,其招標人(采購人)代表由招標人或受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選定的代表人擔任。
二、由招標人單位正式在職人員擔任招標人(采購人)代表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建設工程類項目應當具備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中級及以上職稱或相應專業執業資格。
(二)政府采購類項目應當具備相近專業中級及以上職稱,并熟悉相關專業工作。
三、受招標人委托,由招標代理機構派出的招標人(采購人)代表應當從河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和河南省政府采購專家庫中選擇或提前一天從上述兩個專家庫中抽取。
四、項目主管部門和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擔任業主評委。
五、業主評委不得在評標委員會中擔任評委會主任,不得接受任何單位或個人明示或暗示提出的傾向或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不得向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詢價小組的評審專家作傾向性、誤導性的解釋或者說明。
六、非招標人單位正式在職人員擔任招標人(采購人)代表的,每人每月可接受2次招標人委托進場參與評標活動。
七、連續2個月每月2次接受招標人委托,以招標人(采購人)代表身份進場參與評標活動的,中心將對其進行重點備案。
八、連續3個月每月2次接受招標人委托,以招標人(采購人)代表身份進場參與評標活動的,中心將向其所在單位和專家庫主管部門公管辦或采購服務中心致告知函。
九、本規定自2022年7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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